漳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的场地、设施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进行经营管理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制度,若干经营者集中在场内独立从事农副产品交易活动的场所。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配套建设停车场、公共卫生设施等项目,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禁止分割转让。
(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西宁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鼓励农民直接进入农贸市场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市场。法律依据:《关于农贸市场的法律法规》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农贸市场的规范化管理,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保证农副产品消费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南昌市墩子塘菜市场,国家免摊位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南昌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规定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划定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专用摊位,供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使用,并不得收取摊位使用费。
3、其他有关部门依法需到集贸市场检查的,应当告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4、第三条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房产、土地,是指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直接为农产品交易提供服务的房产、土地。
5、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由市工商部门会同区政府、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6、市场管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城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管理以及相关的行政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
永州市城乡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1、法律主观:农贸市场免税政策为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其他单位、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3、(十二)对2000年以后开业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扎口管理。市场内所有应交规费由市场设立的管理机构统一收取。(十三)凡在重点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由市场主办单位统一办理有关证照。
4、第五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人民政府、长沙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5、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6、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区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提升农贸市场服务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农贸市场经营户管理制度
凡新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的业户,自颁发营业执照之日起,其交纳的各种税收,属市、区级留成部分,第一年由市、区财政全额返还,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返还。
如需改变结构的,由经营者向物业所提出申请,经市场管理股和规划建设股同意后,方能改动;否则,因此而造成的后果,由改动者(经营户)负责。(四)市场内建立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青海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管理,维护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城乡集市贸易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规范管理重点 (一)市场主体责任:市场主体责任、准入制度、索证索票溯源制度的落实;市场规划合理布局,划区归类经营,信息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