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媒生物防制标准
病媒生物防制应遵循综合防制的原则,以孳生地处理为主,辅以物理、化学等防制措施,把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不足为害的水平。
服务期每月施药不低于4次,灭鼠、灭蚊、灭蝇、灭蟑、白蚁,每月消杀四次,在迎接国检和卫检期间,适当加派人员集中消杀,力求减少四害密度。
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如下:灭鼠: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你春季和秋冬两季的大规模灭鼠活动,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加强防鼠设施建设。
病媒生物防制工作中,坚持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治 方针,各项环境治理措施完善,“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控制。注意科学管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物。
辽宁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第六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病媒生物防制措施如下:灭鼠:2-5月份、7-11月份,重点抓好巩固灭鼠成果工作,适时组织开展你春季和秋冬两季的大规模灭鼠活动,坚持突击灭鼠与经常灭鼠相结合,加强防鼠设施建设。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的孳生和扩散,改善城乡卫生环境,防止疾病传播,保障公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消除鼠、蚊、蝇、蟑螂(以下简称四害)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五)所用的消杀药物、器械符合规定的要求。第十三条 病媒生物消杀服务单位应当经所在地县爱卫会工作部门审核批准。爱卫会工作部门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单位,应当在10日内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的管理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病媒生物防控制度,配备防控病媒生物所需的设施,做好日常性的防控工作。
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1、第五条第(四)项修改为:“组织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考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生产经营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定程序取得行政许可”。
2、南昌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第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合并为第二项,修改为:“(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场所、食品生产场所、食品流通场所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法律依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通化市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办法
法律依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防止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制订本规定。
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定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消除卫生死角,杜绝“四害”孳生地。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危害,防止疾病传播,改善环境和提高生活质量,根据《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