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管理办法
第六条 城市信用社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第七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城市信用社实行行业归口管理。第二章 城市信用社的设立第八条 设立城市信用社,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社)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经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机关授权的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可代理行使授权范围内的业务和财务管理职能。信用社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经营应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挤占、挪用和平调信用社的财产和资金。
信用社股权设置必须按《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机构管理,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 法》、《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合作社章程制度
1、法律分析:合作社章程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2、第十九条:本章程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3、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的财务管理制度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2、做到日清月结。村级资金使用实行备用金制度。每个村核定的日备用金为1000元,超出部分必须全部上交乡农经中心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村级一切经济收支活动,都要进入会计过程,按规定程序和会计制度记账核算。
3、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的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4、遵守各项财务制度,及时向理事长汇报,不得擅自支出现金。接受执行监事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合作社的管理制度他工作。
5、加强财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配备有专业知识的财务管理人员,挑选思想素质高、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的人来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