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费师范生违约责任应如何处理?
近期,多地公费师范生因未履约受到通报,引发社会广泛关注。针对公费师范生违约责任,不少人提出应该增加惩罚性赔偿,甚至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但专家表示,惩罚性赔偿应该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也需要符合相关规定。
公费师范生违约责任应由协议约定
公费师范生的违约责任一般由协议本身进行约定。根据相关协议,公费师范生违约一般承担退还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的责任。但约定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如将违约行为记入人事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约定,需要符合人事档案管理和社会征信的相关规定,不能损害违约者的人格利益等。
公费师范生违约责任应界定为民事性质的合同关系
公费师范生培养协议应界定为民事性质的合同关系,各方当事人应受培养协议的约束。公费师范生违约导致作为委托培养单位的教育主管部门为特定区域或特定学校培养教师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单位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教师职业的冷热并存是实际问题
当前,教师职业的冷热并存是一个实际问题。一方面,教师入职门槛过低,一些未接受足够教育专业训练的人员涌入教师队伍,造成了教师职业的过热情况。另一方面,教师供求关系的结构性失衡问题,使得教师职业呈现冷热并存局面。
针对这一问题,可以从完善教师职业相关的法律制度、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保障等方面入手。
看投资段子,轻松一下:公费师范生违约责任应该像教育一样,从根源上解决,不然只能是“教育培养不良,违约责任由我”了。和讯自选股写手 风险提示:以上内容仅作为作者或者嘉宾的观点,不代表和讯的任何立场,不构成与和讯相关的任何投资建议。在作出任何投资决定前,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情况考虑投资产品相关的风险因素,并于需要时咨询专业投资顾问意见。和讯竭力但不能证实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原创性,对此和讯不做任何保证和承诺。